顺德荣华商标三审法院均作出胜诉的判决。9月12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在广州白云会议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外界通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荣华”和“荣华月”商标侵权民事判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牡丹花”行政判决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蝶恋花”的行政判决三份判决书的相关情况,来自国内顶尖的知识产权专家以及近20家媒体记者出席了顺德荣华的新闻发布会。
早在1983年,顺德人苏国荣从国营单位顺德供销社辞职创立“荣华饼食店”。现在的顺德荣华已经成长为主要经营月饼、面包等食品的广东知名企业。自1983年成立以来,顺德荣华就一直将“荣华”商标使用在自己所生产经营的“月饼”等产品上。在1997年,顺德荣华从山东永乐糖果厂受让 “荣华”商标后,成为“荣华”注册商标在大陆范围内的权利人。
尽管香港“荣华月饼”在1950年就在香港生产销售,顺德荣华方面认为,能够证明香港荣华最早在大陆地区属于合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荣华月饼的直接证据仅是1994年香港荣华在东莞成立的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据悉,顺德荣华的注册商标最早是在1990年山东永乐糖果厂申请注册的,1991年香港荣华也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但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14年来,两家“荣华”商标争议备受外界关注,关于“荣华”商标权属问题系列案件,两家企业从东莞中院一路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从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路打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涉及到香港、东莞、顺德、中山、广州、北京等多地的企业。双方争议焦点是: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顺德荣华方面认为,顺德荣华享有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授予的“荣华”注册商标权利,“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顺德荣华,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486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顺德荣华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和第1255171号“荣华月”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以未注册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予支持与认定。故判令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荣华及图”商标和“荣华月”商标月饼和牛油曲奇的生产和销售,并要求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赔偿苏国荣和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一千七百四十万元,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其中一千六百六十万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463号行政判决书,顺德荣华第3301751号“牡丹花”图形商标与香港荣华图形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上区别较大,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别,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顺德荣华第3301751号“牡丹花”图形商标与香港荣华各图形引证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0]第18394号《关于第330175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1197号行政判决书,苏国荣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载有月饼品名、能够证明交易活动实际发生的发票原件等以证明其将第1317036号“图形”商标用于月饼商品及月饼广告宣传单上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对第1317036号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4548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故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11]第04518号《关于第131703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1317036号“图形”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对此,苏国荣也表示,商标官司的确影响到企业运营。但是三审法院的确权判决和侵权判决坚定了企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信心,也极大增强了顺德荣华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